一、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核心要点拆解:3种情形+2大例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共签、共益、家用”三要素,具体分以下情形:
1、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
场景举例:丈夫借款时妻子在场并签字或妻子虽不在场,但事后短信或微信回复“同意一起还款”。
2、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单方借款用于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视为共同债务
场景举例:妻子借款5万元支付孩子学费;丈夫贷款1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除外
场景举例:丈夫借款100万元投资公司,债权人需证明妻子参与经营或共享收益,否则妻子不担责。
(二)、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
场景举例:比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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