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协议离婚后,放弃抚养费的一方反悔,重新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对此应如何处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往往作出不同的判决,具体的分析如下:第一种观点: 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第二种观点: 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放弃的原因一般有如下情况: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对于被放弃者而言:放弃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父母协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条文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主认为,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在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子女不具有绝对约束力,不妨碍子女的诉讼权利。诉讼的前提是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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