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个司法解释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制定背景
(1)近年来,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相关案件数量较多;
(2)近3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年均大约200万件,约占一审民事案件12%;
(3)其中,“离婚纠纷”年均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50÷200×100%=75%——但最高法的原话是“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4)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焦点,且标的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
3.主要内容
《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以下疑难问题
①夫妻间给予房产;
②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
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④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重点介绍4个方面:
(1)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细化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
①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②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 夫妻间给予房产”等案件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
①强调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
②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③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①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②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③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之后)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4)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一方面,不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5)其他细化:
《解释(二)》还对以下规则进行了细化:
①同居析产纠纷处理;
②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
③离婚经济补偿;
④离婚经济帮助。
二、4个典型案例
1.案例一:结婚后,一方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另一方在离婚纠纷中诉求分割房屋
最终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2.案例二:一方父母将自己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夫妻离婚(未共同孕育子女),诉求分割房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后该夫妻离婚需要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作出判决。
3.案例三: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并现场督促该方送回子女
在一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的一方签发了 “人格权侵害禁令”,此外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
社会效果:快速制止了不法行为,尽量减少了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4.案例四: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诉求第三人返还,获法院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夫妻另一方起诉第三人,诉求其返还。
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夫妻另一方全部返还。
判决理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记者提问:
1.(中国青年报记者)问:为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此次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
《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2.(中国妇女报)问: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释有哪些回应?
答: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
3.(新华社记者)问: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房产该如何分割?
答: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
《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
《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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