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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

夫妻一方欠债唯一住房怎么办呢?法律上如何认定呢?上海市侦探调查

夫妻一方欠债唯一的住房怎么办?


答:夫妻一方欠债已经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且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仅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就是说,如果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房屋,仅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仅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该房屋超出了生活所必需,如超大面积、高档住宅、别墅等,是可以被执行的。


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七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八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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