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变迁
1. 早期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2004年4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废止):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联条款(《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民法典》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超出部分需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配偶不承担,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第三十四条:虚构债务或违法犯罪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债权人可向双方主张共同债务,一方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六十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综合考虑家庭共同利益,避免机械适用规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在下列三类情形中分别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和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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